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税金适用税率的通知
各有关单位:根据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粤府办[2011]10号)文件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》(粤建造发[2011]004号)的规定,现对我市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 1、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:营业税、城市建设维护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 2、建设工程税金的适用税率从3.413﹪调整为3.477﹪,新税率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。 3、竣工结算已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,已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,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,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,按本通知规定计算“地方教育附加”。
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
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